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丁小强2014年11月21日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1—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