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规范是全国通用的洁净厂房设计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由于各类工业企业的洁净厂房内生产的产品及其生产工艺各不相同,它们对生产环境控制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本规范不可能将这些要求逐一地进行规定,因此各行业可依据本规范,按各自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本行业的标准、规定,以利于准确、完整地执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 3 空气洁净度等级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涉及洁净技术的各有关单位、科技人员和专家们都强烈希望“规范应与国际接轨”,为此,本规范修订稿的第 3 章“空气洁净度等级”拟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4644-1——“洁净室及相关被控环境——第一部分,空气洁净度的分级”,现将该标准中的有关部分摘录如下: 3.2 等级级别 空气中悬浮粒子洁净度以等级序数 N 命名。每一被考虑的粒径 D 的最大允许粒子浓度按下式确定: 表 1 列出的空气中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及其相应的大于或等于被考虑的粒径的粒子浓度。在有争议的情形下,从公式(1)得出的浓度 Cn 可作为标准值。 3.3 命名 对洁净室或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洁净度的命名应包括: a 等级级别,以“ISO ClassN”表示; b 分级时占用状态; c 由分级公式(1)确定的,被考虑的粒径(含多种尺寸)及相应浓度,被考虑的各粒径在 0.1~5μm范围内。 如进行一个以上被考虑粒径的测量时,其较大的粒径(如D2)至少1.5 倍于下一较小粒径(如D1)。 即: D2≥1.5D1” 4 总体设计 4.1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1 洁净厂房与其它工业厂房的区别在于洁净厂房内的生产工艺有空气洁净度要求。因此,设有洁净厂房的工厂厂址宜选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的地区,如农村、城市远郊、水域之滨等,不宜选择在气候干旱、多风沙地区或有严重空气污染的城市工业区。 根据国内外测试资料,农村空气污染程度较低,其含尘浓度一般只相当于城市含尘浓度的几分之一,甚至低一个数量级。而城市工业区的含尘浓度又远高于城市市区及市郊。不同地区含尘浓度也不同,如表 1~表 3 所示。不同季节的含尘浓度也不相同,表 4 所列是天津市某地段不同季节室外含尘浓度的实测值。 从表 1、表 2 中可以看出,各地区、场所大气环境质量差别较大,若在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建厂,设计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确保洁净厂房的技术要求。 4.1.2 洁净厂房内当布置有精密设备和精密仪表,若它们有防微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