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3.2缩写无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经营单位调查岗(1)负责本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风险报告等工作。(2)对信贷风险承担第一责任,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岗(1)负责复核业务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调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复测业务风险度,对审查结论负责。贷前调查经营单位签批岗(1)负责对审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对本1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度进行确认,对签批结论负责。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1)负责职责内授信后管理工作,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与经营单位调查岗可以为同一人。总行信贷授权审批机构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和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1)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初审岗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初审工作,对初审结论负责。(2)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分别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批工作,对审批结论负责。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指导工作。总行法律与合规部(1)负责对本业务涉及法律文本或补充条款的制订或认定等工作。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对本业务涉及会计结算规定的制订或认定及业务开展的会计结算指导等工作。总行贷后管理部(1)负责本业务授信后管理指导工作,并负责督导本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及五级分类认定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1)负责对本业务不良贷款的清收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工作。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1)牵头本业务管理规定的制订、修改和营销推动等工作。总行审计部(1)负责对本业务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5.基本原则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5.2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5.3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5.4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5.5贷款期限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