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 司 对 * * 【 2 0 1 2 】 9 6 0司 法 征 询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资格)。二、上海 ** 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 ,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 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 ** 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残值价( 1060090 元)。④上海 ** 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例如: 1 、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 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 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 平方米,钢筋计算总量为65.23 吨,经济指标仅为18.6 公斤 / 平方米,明显偏低。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 含钢量至少为50 公斤 / 平方米。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附部分图片:(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