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张华贵者简介:张华贵 (1961-),女,四川宜宾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副所长,冉启玉(1974-),女,重庆开县人,西南政法大学2002 级民商法硕究生。冉启玉(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 要 :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显著提高是现承法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配偶享有继承权的基础在于生存配偶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和继承法权利义一致的原则,以及社会对丧偶者的人文关怀。 文章了分析保护配偶继承权的必要性,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 分析,提出了强化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利。关键词:配偶继承权;必要性;法律保护;完善建议配偶为共同生活的伴侣,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 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这一制度在古罗马就已经产生。在古罗马的盖尤斯时裁判官告示的形式允许丧偶的丈夫或妻子在无遗嘱继承中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实现的方式却设置了较多的限制,一般只有在死亡一方无六亲等以内的血亲或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的继承权才能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配偶的继承地位已经大大提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十分注重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配偶继承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及有关国家配偶继承权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强化我国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一、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之理论基础配偶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配偶的继承权?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为什么必须为遗孀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他认为,在丈夫死后, 应当为遗孀留下一定的继承份额,即使妻子在丈夫生存期间没有任何现金收入,但丈夫死亡时的财产也可能部分来源于妻子的劳动。妻子长年在家劳动,使得丈夫本应雇用女仆或者保姆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减少,从而使得丈夫的积蓄增加。在丈夫死亡时的财产只是丈夫名下的财产而已。在法律没有对遗孀的继承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妻子可以与丈夫就妻子的财产继承进行协商、谈判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律明确保护遗孀的继承时,就会使保护的成本最小化。[1] 现代不少国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对生存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扩大了生存配偶继承的法定份额,提高了生存配偶在继承中的地位,体现了生存配偶在家庭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