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55号)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一)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不受有无合法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二)因升学从本市迁出户口的中专以上学生,毕业后从学校迁回本市的,可以申请登记在父母户口或者原注销户口上
在外地入学的中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三)在本市市四区及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在旗县注册资金6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全部到位的,且连续两年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的职工,连续在本市参加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