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60号【发布日期】2005-07-18【生效日期】2005-07-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呼政发〔2005〕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增强国土绿化和生态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程,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草)以及抚育、管护或者其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国家计划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树、庭院绿化和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第三条第三条适龄公民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浇灌、抚育、管护、运苗、运水等国土绿化义务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
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于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一)无偿上交相当于每年应缴绿化费金额的指定籽种或苗木;(二)种花、铺草坪20―30平方米;(三)栽植绿篱10延长米;(四)幼林抚育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3天;(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应交绿化费标准;(六)认建、认养绿地3平米或保护古树名木1―3棵
第四条第四条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宣传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