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合同是法定顺延还是约定续延 解析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与约定续延 解析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与约定续延 案情简介 2003 年 9 月 1 日,宣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该合同约定,公司派遣宣某至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期限为 2003 年 9 月 1 日至 2004 年 8 月 31 日;如合同期满后,宣某与该公司及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均无异议,且宣某继续在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正常工作,则视为劳动合同续延一年
之后宣某一直在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
2007 年 6 月起宣某生育休息,2007 年 11 月 1 日宣某继续到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
2008 年 4 月,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向某劳务派遣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宣某哺乳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008 年 5 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书面通知宣某将于 2008 年 6 月 19日终止劳动关系
宣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后,宣某提起诉讼,坚持其请求
诉争焦点 本案系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遇哺乳期而依法顺延,同时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续延条款劳动合同又依约续延时,当事人对于如何判断这一劳动合同是法定顺延,还是约定续延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讼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提出异议的行为,该劳动合同到期日应依约续延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而非依法顺延至 2008 年6 月 19 日宣某的哺乳期结束
故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在内的劳动关系,既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