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法律规定,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作为律师我对此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仔细的斟酌,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论证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案件不能重演,也不可能再现。但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可证实真实情况:在吊车臂杆将路牌吊起后,距高压线还有半米时,被告人即停止操作,吊车就停住未动。这时众民工一起上前撬立柱,立柱晃动才导致路牌碰到高压线的。即路牌碰高压线时,被告人已停止操作,是众多没有技术的民工,只顾眼下,没有顾及上方的高压线,所以才碰到高压线,引发事故,与被告人操作的起重机没有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原因既然无关,当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操作起重机从而引发事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刑法》 134条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共同规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中间是顿号,这就表明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而不是或者关系。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两种情况,缺一不可,只有不服从管理,同时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够成立犯罪。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仅写明“被告人违反规章制度”,而没有写“不服从管理” ,之所以没有写,原因很简单,被告人没有“不服从管理” 。通过调查,已清楚的证明,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是孙某某(不但有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而且有孙某某的自认)。孙某某看到有高压线,明知有危险,仍怀着侥幸心理,让被告人操作,并让众民工推、撬立柱。如果孙某某不让被告人操作,而王健康非要干,这才叫不服从管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服从管理是指不服从指挥人员正确的指挥和管理。孙某某本身就没有正确指挥,被告人也不可能不听他的指挥(施工现场包括孙某某在内对方十多人,被告人只有一个人,年龄18 岁,最小,人单势薄) 。最重要的是公诉机关没有一份证明被告人不服从管理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