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法律规定,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
作为律师我对此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仔细的斟酌,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论证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虽然案件不能重演,也不可能再现
但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可证实真实情况:在吊车臂杆将路牌吊起后,距高压线还有半米时,被告人即停止操作,吊车就停住未动
这时众民工一起上前撬立柱,立柱晃动才导致路牌碰到高压线的
即路牌碰高压线时,被告人已停止操作,是众多没有技术的民工,只顾眼下,没有顾及上方的高压线,所以才碰到高压线,引发事故,与被告人操作的起重机没有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原因既然无关,当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操作起重机从而引发事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 134条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共同规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中间是顿号,这就表明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而不是或者关系
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两种情况,缺一不可,只有不服从管理,同时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够成立犯罪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仅写明“被告人违反规章制度”,而没有写“不服从管理” ,之所以没有写,原因很简单,被告人没有“不服从管理”
通过调查,已清楚的证明,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是孙某某(不但有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而且有孙某某的自认)
孙某某看到有高压线,明知有危险,仍怀着侥幸心理,让被告人操作,并让众民工推、撬立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