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强化风险防控,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2 号)、《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XX办〔 2010〕14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面谈(以下简称“面谈” )是指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个贷经营部门通过约见借款当事人(含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或有权处分人,下同),当面核实其身份、贷款申请内容、担保内容(如有)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等,并亲自见证借款当事人本人当场签署借款申请书、面谈笔录、征信查询授权书等资料文本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居访(以下简称“居访” )是指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在面对贷款金额较大、 评估单价(或交易单价) 过高或借款当事人相关信息 (身份、还款来源、交易背景等)存虚假嫌疑等个贷经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形时,个贷经营部门选择到抵押物所在地、借款当事人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等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面签(以下简称“面签” )是指个贷经营部门安排专人向借款当事人通报贷款相关事项,解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借款法律文本(以下简称“借款法律文本” )的内容,并在核实借款当事人身份的前提下,亲自见证借款当事人当场签署借款法律文本
第五条除非总行另有规定,对于本行发放的个人贷款(含经“e 贷在线”提交的贷款申请),个贷经营部门均应按本规程严格落实面谈、居访和面签
对于经由电子渠道发放且不宜执行面谈、 面签的低风险质押类个贷产品, 个贷经营部门至少应采取系统验证身份证件、密码验证等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六条个人贷款面谈、 居访和面签应当遵循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借款当事人不配合本行开展面谈、居访、面签或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