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1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库)标准索引号 :F44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发布日期 : 2015-09-09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局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第 I 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合区域;第 II区域:第 I 区域以外主城区。双阳城区参照第 I 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 2 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v1.0 可编辑可修改2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标执行。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