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 ”新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比较分析“长期待摊费用 ”新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比较分析,通过 “长期待摊费用 ”核算和分摊基本相同外,其他项目在处理上是不同的,形成在税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 ”的规定和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对上述 “税法 ”有关问题分别规定明确: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上述第六十八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的前提是针对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 ”,规定的对象是“改建支出 ”; “改建支出 ”的内容范围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求是“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 “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 “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之所以在税务上作出上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7)》的解释有: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