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