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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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10年07月13日16时39分8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安全生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公务员局、省安监局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
通过考核,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