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吉人社联字〔2009〕46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
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
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