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性评价表序号名称适用内容评价结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少量的化工废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大气污染防治法》
由于废气量小,且均在车间内进行,厂区闻不到气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由市政环卫部门负责处置,满足要求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铁、边角下料、金属切屑等固废妥善收集后全部外销
对危险废弃物如电池、荧光灯管等集中存放,不与其它废弃物混杂;硒鼓、电子垃圾等由供应商负责回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无破坏环境行为,无受到环境处罚
序号名称适用内容评价结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