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公布以下内容:(一)省级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标准;(二)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变更、撤回、撤销、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以上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审批办负责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解释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为审批办创造工作条件,以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为申请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而提交的全部资料,由审批办统一接收
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转送审批办
审批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审批办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刻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代理人在更正处签字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