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老师管理暂行规定XX 县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老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育强县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老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二条基本条件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岗老师,要严格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老师编制,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选聘
第三条聘用办法
实行聘用学校提交聘用办法和拟聘用人数计划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老师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应聘人选,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应聘人选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经公示后,民办学校择优聘用
聘用老师名单确定后,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聘用期限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老师,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
受聘用公办学校老师须与县教育局和聘用学校分别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协议
聘用期满,受聘用公办学校老师可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办法,再次参加应聘,也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权利
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老师,其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提高部分、教龄津贴四项)由聘任学校造册,报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统一拨入聘用学校;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由聘用学校负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由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聘用学校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老师本人负担
其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工资晋级与原单位老师同等对待
聘用期间因正常原因被解聘的,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但因个人纪律等原因解聘的,当年年度考核受影响
聘用期间,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老师,要仔细遵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守《老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