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条 承运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首先核对用户所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与专用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到达单位一致后,方可启运; 第三条 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第四条 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第五条 车身外应有符合 GB13392 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 采纳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第七条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第八条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实行防滑安全措施; 第九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 5X104Km 和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十一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常常对从业人员的素养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 I=I 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 5 米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使速度应按 JT618-2024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开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 5%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