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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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污染物排放者必须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一)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向水体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超标准释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需要缴纳排污费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审计、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征收排污费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全面、足额的原则
第七条对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排污申报与核定第八条排放污染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者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并提交有关资料
重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每季度申报一次;个体工商户每年申报一次;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申报
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发生变化时,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