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管理,贯彻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矩,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平安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根据本方法开展平安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平安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评价分为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和平安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根据本方法开展平安预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平安现状评价。 第四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平安设施等有关工程平安、劳动平安和工业卫生的项目。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平安预评价 第六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办法,对拟建工程推举的设计计划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平安技术设计和平安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平安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平安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担当平安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讨论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计划,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办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法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平安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平安篇和建设项目平安管理及平安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 平安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审批前完成。平安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 平安验收评价 第九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牢靠的平安技术调节计划和平安管理对策。 第十条 担当平安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平安自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