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一、简答题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1、法律行为
如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抛弃等),合同(买卖合同)、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等
2、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性质:不当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
是否考虑过错方面
所有物返还如果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则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
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善意来确定;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在构成要件方面
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
效果: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
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答:意义:1、降低债权人的风险,2、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3、规范金融市场
规则: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
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第58条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