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物权登记被征收房屋的物权登记 房屋被征收后,所涉及的因所有权转移、灭失引起的登记,一直以来未受到业界的重视,但随着房地产限购调控政策的深化、住房信息联网和登记簿信息利用的日益频繁,被征收或已灭失房屋的登记问题将逐渐凸显。 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 (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但是在城市化建设快速推动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以后,往往不再关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而房屋征收单位也没有义务来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所以在一个地块上,房屋已拆旧盖新了许久,登记簿上可能仍然记载着已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信息,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假如无人申请注销登记,长此以往,登记簿信息将会大量失真,其公示作用将被削弱。 根据《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房屋灭失后,其所有权不需经过登记也已不存在。所以房屋登记机构作为登记簿的管理者,应该尽可能使其记载的信息与房屋物权的真实状态保持一致。就所有权注销登记而言,登记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手段提高登记率。 第一,要注重宣传,提高产权人的登记意识。这种宣传是要抓住时机的。对于注销登记,普通人还是比较陌生的。而现今正逢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许多城市实行限购政策,假如登记在名下的已拆除房屋不及时注销,很可能阻碍其再次购房。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有些人已经能主动申请房屋灭失注销登记,此时舆论如能跟进宣传,让大家意识到注销登记的重要性,了解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流程等细节,一定可以提升人们申请注销登记的主动性,提高此类登记的数量。 第二,可以优化登记流程,采纳多种方式办理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 39 条,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时,需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一般来说是“拆迁安置协议”等文书。假如申请人材料齐全,登记机构应当按正常流程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有些房屋已拆除多年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权利人想到申请注销登记时,原“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已丢失,原拆迁公司也已不存在,无人可以出具该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使得权利人走投无路。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先由原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构经实地查看确认该房屋已灭失后,再由该申请人发表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登记机构凭放弃声明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