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经2005年9月9日第128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成才,建立与构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各学科专业,并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基础特点及其发展状况适时实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制不变
第六条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
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
1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
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第二章开课第七条学院制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家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程序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如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八条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
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九条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九周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
开课单位在第十周至第十一周确定任课教师
短学期的教学任务随春季学期安排,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第十条为了满足学生修课需要,学院应尽可能滚动开课
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含重修生)于第十周及下学期第一周上网申请预约,各校区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
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50人,学科基础课程30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