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发布日期:2006-03-23字体大小:【大】【中】【小】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政策规定,为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有关规定,改进和完善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建的或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和省内各家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均可办理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省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担保机构及与其合作的经办银行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省本级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城镇劳动者。(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