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平安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规定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削减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庇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平安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送主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平安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讨论阶段托付具有法律规矩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
平安预评价报告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平安条件审查: (一)涉及装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