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篇一:采购合同经典案例】篇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1解析:(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解析:(1)
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