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构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和级别 1、根据煤矿井下生产特点,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害、火灾、其它八类
2、隐患级别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15 种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出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对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重大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五定”原则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内容、资金、期限等,并组织实施
并将整改方案和措施报公司安监局
一般隐患由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编制隐患整改单,并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落实
3、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公司安监局及各专业处室要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公司(矿、厂)业务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闭环管理进行督促落实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五定”或隐瞒不报的,对单位罚款 10000-50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1000-5000 元;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人罚款 1000-10000 元
2、对存在的一般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