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监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支队聘用人员试用、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等事项除支队有关规定外,皆按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均应遵守支队一切规则制度及本管理方法各项规定。 第四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环境监察协管员。 第五条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实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合格后,支队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重新签订。 第七条聘用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天由综合办批准,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支队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扣发相应请假天数的工资。 第八条聘用人员因病请假超过 1 个月者命令停职,自停职日起 1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聘用人员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支队根据实际状况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聘用人员因为失职、渎职、违反队规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被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支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尽忠职守,保守业务隐秘,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爱惜公物,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注重团结同志,不得妄生看法、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阻碍风纪事件。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支队财务,挪用公款,有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听从各室、大队负责人的指挥调遣,且有威逼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拘束外兼职者。 7.品行不端,严峻损及支队执法形象者。 8.延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者。 9.记大过达 2 次者。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记大过"处分: 1.违抗命令,或有威逼污辱所属室、大队负责人的行为,情节较轻者。2.泄漏工作业务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3.品行不端有损支队执法形象者。 4.全年旷工达 4 日以上者。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 3.在工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