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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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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意义二、相关法律要求三、项目管理目标四、员工安全生产的责、权和义务五、安全常识六、现场施工用电须知七、安全生产十不准八、主要危险源及应对措施九、现场急救知识十、现场防火须知十一、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二、防洪度汛相关规定十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十四、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意义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项目)管理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反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因此,新工人进场前,必须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二、相关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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