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让与担保协议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乙 方 :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 方 :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1. 年月日,乙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从贷款银行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由甲方为乙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协议详见本协议附件)。2. 年月日,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份(以下合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购买丙方开发的位于“”项目商品房套,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总购房款为元人民币,甲方已付购房款万元,上述商品房均已办理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相关协议详见本协议附件)。考虑到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降低交易风险,避免甲方的担保风险,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乙、丙两方的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应切实履行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按时偿还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二、甲、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视为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条款,均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三、各方一致同意: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或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后,甲方应依约履行代偿义务。甲方代偿之后,有权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全部商品房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或变卖,并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偿付甲方的已付购房款和代偿款项以及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追偿的相关支出费用和损失。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高于甲方应得款项,甲方应在结算完毕后将剩余款项另行支付给丙方;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应得款项,则甲方仍应向乙方继续追偿。丙方确认,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处置行为符合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丙方无任何异议。丙方同意届时协助甲方办理前述商品房的拍卖或变卖手续,并自愿为买受人办理交易后涉及的商品房更名、签约或过户等全部手续,丙方对于买受人而言应视为开发商和销售方,依法履行作为开发商和销售方的全部法定义务;涉及上述拍卖、变卖以及商品房更名或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丙方承担。本条以上各款履行完毕,甲、乙、丙各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理各自的帐目手续,由此新产生的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