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合同签订【篇一:020202进口合同签订】外贸产品代理进口合同委托方(甲方):苏州黎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江苏南京受托方(乙方):南京辉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编号:dn3685签订日期:2004年6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空调附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二、委托内容:1
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及规格、单价、数量:详见外合同2
委托进口商品的价格条款、支付方式、货币种类:详见外合同
委托进口商品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包装、运输要求:详见外合同三、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
甲方同意在未付清货款及代理费用前,乙方享有该进口货物的全部货权
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仓储、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
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02年6月15日将货款总额的100%计人民币124680元给付乙方
甲方须在货到港前2个工作日内,将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手续费等款项给付乙方
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货到15天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所到货物行使留置权
四、乙方义务:1
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
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