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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吉祥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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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瑞祥公司税收筹划的案例2010-10-25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需求较多的纳税服务之一。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需要考虑服务对象涉及的税负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相关方涉税问题;不仅需要考虑一个交易环节的涉税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交易环节问题。案例: 2006 年初,澳门居民企业吉祥公司用现金出资12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0%),中国居民企业如意公司以现金出资800 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在设立 A 居民公司, A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A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26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600 万元( 2006 年到 2007 年未分配利润为 200 万元;2008 年到 2009 年未分配利润为400 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10 年 1 月 1 日,吉祥公司转让股权与如意公司,转让价款为1580 万元。吉祥公司此笔股权转让涉及的税额为=(1580―1200)× 10%=38 万元。吉祥公司的财务经理请国内税务专家张三作纳税筹划,张三根据现行常用的纳税筹划思路得出一纳税筹划方案:A 公司先将 6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按比例分配给吉祥和如意两股东。如意公司再出资1220 万元购买上述股权。对于吉祥公司而言,收入金额仍为1580 万元( 600×60%+1220=1580)。该筹划方案的涉税分析如下:一、澳门瑞祥公司涉税分析如下(一)分回股息红利涉及的税法相关规定1、非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 号)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规定可知: 上述吉祥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收到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收到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根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 63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应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非居民企业收到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的适用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 号)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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