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瑞祥公司税收筹划的案例2010-10-25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需求较多的纳税服务之一
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需要考虑服务对象涉及的税负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相关方涉税问题;不仅需要考虑一个交易环节的涉税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交易环节问题
案例: 2006 年初,澳门居民企业吉祥公司用现金出资12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0%),中国居民企业如意公司以现金出资800 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在设立 A 居民公司, A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A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26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600 万元( 2006 年到 2007 年未分配利润为 200 万元;2008 年到 2009 年未分配利润为400 万元)
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2010 年 1 月 1 日,吉祥公司转让股权与如意公司,转让价款为1580 万元
吉祥公司此笔股权转让涉及的税额为=(1580―1200)× 10%=38 万元
吉祥公司的财务经理请国内税务专家张三作纳税筹划,张三根据现行常用的纳税筹划思路得出一纳税筹划方案:A 公司先将 6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按比例分配给吉祥和如意两股东
如意公司再出资1220 万元购买上述股权
对于吉祥公司而言,收入金额仍为1580 万元( 600×60%+1220=1580)
该筹划方案的涉税分析如下:一、澳门瑞祥公司涉税分析如下(一)分回股息红利涉及的税法相关规定1、非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 号)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规定可知: 上述吉祥公司作为非居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