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合伙企业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又到汇算清缴时,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合伙企业汇算清缴应当在3月31日前完成,主要政策依据今年还应当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执行,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算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的最新政策,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
笔者结合该政策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中容易忽略的问题提示如下
一、注意汇算清缴的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合伙企业一定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