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实行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育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