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关于离任审计的法律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第一条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第三条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内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章审计组织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第 1 页 共 11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实施
第五条审计小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为小组组长
第六条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度,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第八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九条财务会计责任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审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时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开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和讨论
财务收第 2 页 共 11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支包括主营业务收支、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
2、资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资金划拨、使用是否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行为; 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资金情况; 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是否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