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规避社保【篇一:劳动合同不应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不应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2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某高级化妆品营销公司登记成立,储先生被聘用为部门经理
双方订立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储先生年薪为12万元,但鉴于公司当处于创业阶段,经营艰难,故以高薪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车辆保险、住房基金、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公司不再承担
至同年9月,储先生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办理了相关手续
中秋假期,朋友聚会,储先生得知还应办理养老、医保基金转移手续,遂向公司要求补缴2012年2月至9月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表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已作约定,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故不再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了
储先生不服,请求法律支持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这种约定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
劳动领域属于社会法范畴,不完全适用当事人自由协商原则
考虑“”到劳动领域中劳弱资强的地位,国家对劳动关系作了法律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必须即义务,即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不同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参加
根据一般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约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与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