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五篇范例] XX 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人才强市战略实施,规范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淄发〔2009〕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设立 XX 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按照市级地方财政收入的 4‰提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各层次、各类别人才的培养及体系的建设; 2、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落实相关政策及待遇; 3、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创业基地、创业项目以及交流合作平台的建设; 4、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团队及项目; 5、支持人才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的建设和功能完善; 6、保障人才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开展会议、宣传、考核、调研等工作的需要; 7、开展其他人才工作应保障的支出。第三章计划审批第四条每年年初,由各相关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根据年度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部门申请进行汇总分类,拟定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列入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具体资金数额,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到位。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七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挪用、超范围使用及其他不符合政策的情况,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终止对项目的支持,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和考核,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要向市人才领导小组提交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完成后,要向市人才领导小组做专题汇报,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