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看原件留复印件); 2、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即发改委《项目核准》(看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附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7、工程施工合同; 8、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和放线图(原件); 9、预售分层平面图; 10、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11、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附施工进度表。 以上 11 条主要依据建设部 131 号令第七条、第五条规定。 12、计算面积报告书(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原件); -1- 13、XX 市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缴费证明函(依据《XX 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第七条)(原件); 14 、 建 设 工 程 社 会 保 障 费 缴 纳 证 明 ( 依 据 抚 政 发〔2007〕27 号第四条条二款)(原件); 15、本单位社保缴费证明(抚委办发〔2006〕19 号第三条五款); 16、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抚政办〔2009〕42 号第一条)(原件); 17、门牌号码编定通知书。 二、前置条件 1、动迁户房源已经落实(征收办); 2、已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开发管理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依据建设住房〔2003〕130 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4、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内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为 a4 纸复印,复印后在空白处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装订成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