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 (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 (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
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1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 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指挥和管理; (三)依法履行职责;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