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入合作社模式的法律意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2月19日修改)一、合作社经营模式(一)合作社的性质:1、合作社是独立法人,以其自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其自有财产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法》第四条)2、合作社属性为企业,具有盈利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机构)类型代码为910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企业,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190……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还是进行税务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均将其登记为“其他企业”,作为企业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显属于企业
综上,不论从法律属性上看还是从有关行政机关实际操作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属于企业无疑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5号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刑事判决书)合作社公司成员成员买卖合同关系社员&合同关系3、合作社并非合伙企业
两者主要区别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社的成员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只有当成员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要求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人共同设立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