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SY-YJ-ZD-82一、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二、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一)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 50 种;(二)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 2 种;(三)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 2 个品规;(四)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 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 8 个品规;(五)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3 个品规;(六)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 4 个品规;(七)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 5 个品种;(八)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三、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 12 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五、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5 例次。如果超过 5 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2013 年 1 月修订沭阳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管理制度SY-YJ-ZD-83一、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是指临床抗感染治疗急需的、但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