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备建设技术规范Technicalguidelinefortheconstructionofmanagementandconservationinfrastructureofnaturereserves(HJ/T129-20032003-08-13 实行)为了指引、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备的建设,增强自然保护区的监察管理,制定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备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草拟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说
本规范为初次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备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不一样种类、不一样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备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组成本规范的条则
GB/T14529 自然保护区种类与级别区分原则3 定义本规范采纳以下定义3
1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散布区、有特别意义的自然古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许海疆,依法划出必定面积予以特别保护和管理的地区
2 管护基础设备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含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协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眺望台和其余基础设备
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备建设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合该自然保护区整体规划的要求
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备的建设一定同自然景观和睦一致,有益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古迹的保护,表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点,不得损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