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篇一: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职工仍需休病假,无法继续工作
工作单位希望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呢
近日,本报读者张先生打来电话咨询这一问题
张先生介绍,他所在企业有一名女员工在单位工作了4年左右,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1年2月开始,该员工开始断断续续请假
当年12月,该员工被当地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无法从事原工作
该职工医疗期满后,企业为她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然而,该女工仍旧无法正常工作,继续向企业请病假
张先生说,这名职工无法正常工作,企业希望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据此,记者咨询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张宁律师
张宁表示,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负伤,进入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属于解雇保护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医疗期满员工仍然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患病员工本身的弱势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都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该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在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
若严格按照规定来看,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是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若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