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例【篇一: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案情简介2002年8月12日,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船厂)与上海悠瑞机电涂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瑞公司)签订了一份《江苏扬子江船厂涂装房除湿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2004年10月8日,扬子江船厂曾以悠瑞公司和上海重拓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拓公司)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认为悠瑞公司和重拓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将涂装系统工程设备调试合格,系统及系统中的相关设备性能及配置也均未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其中除湿机的制冷除湿模式等无法正常工作,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悠瑞公司和重拓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及修复设备损失费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扬子江船厂以其行为阻止对系争工程设备质量原状进行鉴定,即扬子江船厂不对其事实主张举证证明,故扬子江船厂应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审法院遂作出了(2004)徐民二(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扬子江船厂的诉讼请求
扬子江船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判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悠瑞机电涂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重拓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6日,我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52号终审判决
2005年12月26日,扬子江船厂以悠瑞公司为被告,以重拓公司为第三人,以同样的事实再次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悠瑞公司承担修理设备、赔偿损失等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扬子江船厂将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悠瑞公司所提供设备及技术资料交付的认可
而且,系争设备投入使用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
因此,扬子江船厂要求悠瑞公司修理系争设备缺乏依据
原审法院再次驳回了扬子江船厂的诉讼请求
我院认为,扬子江船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理由,再次以悠瑞公司为被告,要求悠瑞公司承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