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新加坡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
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关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
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即"电子商务法"
由于新加坡的这部法律颁布时间较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及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早,而且在内容和体例上具有独到之处,因此不仅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如果说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的电子商务立法是为了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的话,那么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则为我们研究新兴工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材料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三个核心法律问题,即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
其中,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是该法最核心的内容
(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否则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的信用都无从建立
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不同,它需要借助一定的加密技术(把手书签名扫描成为数字化图形文件形式并不构成"电子签名"),并需要一定的认证体系与之配合
因此,不论是电子签名的效力,还是与电子签名配套的认证机制,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详细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特定类型的"安全"电子签名技术及其法律意义、使用电子签名者的义务、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义务等重要问题
如果把新加坡"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的众多而复杂的法律条文总结起来,可以发现,以下三个方面最值得我们注意
电子签名必须借助某种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的原理在传统贸易中就曾采用过
例如,交易双方对于涉及房地产买卖等巨额或大宗的交易文件,为了确保盖章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