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恶 势 力 在 法 律 上 如何 界 定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 条的规定,“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二、“恶势力 ”的基本特征《意见》第 14 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 ”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 ”等表述加以描述。“恶势力 ”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 人或 3 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打砸抢 ”等。(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扩展资料:“恶势力 ”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 “套路贷 ”等诈骗行为;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打砸抢 ”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