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平安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平安,根据国家有关规矩,规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送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维修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需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需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需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平安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头作业 24 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囫囵明火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负彻低责任。 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平安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需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送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 GB/T13386 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需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根据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章》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方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需在 4 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