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进展环境,推动法律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 ,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 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判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判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实行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判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判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