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 17 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别概念。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 1850 年 Websters 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 1096 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Websters 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假如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常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第 1 页 共 1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立证责任在公诉方。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推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第 2 页 共 1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假如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 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但是这个推定的效果只存在于控方负担证明被告人超越合理怀疑有罪的情况下。关于合理的怀疑,又是如下定义的:“这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